基督徒面对政权的态度
在对待政权的问题上,倪柝声在他的教导和著作里,有清晰的论述。他给我们看见以下三点:
一 基督徒在世上的地位-信徒是在爱子的国里,是天上的国民
主在约翰十八章三十六节说,『我的国不属这世界;我的国若属这世界,我的臣仆必要争战。』但主接着又说,『只是我的国不属这世界。』所以祂的臣仆不必争 战,因为祂在地上没有设立政权。歌罗西一章十三节里,保罗说,『祂救了我们脱离黑暗的权势,把我们迁到祂爱子的国里。』祂救了我们,把我们带进另一个国 里;这国不是有政治在其中的国,乃是神爱子的国。基督徒所在的国乃是属灵的,是生命的,不是政治的,也不是宗教的。
二 基督徒对政权的认识-政权是神在世界中所设立的权柄制度
在宇宙中,神乃是所有权柄的根源。一切地上的权柄都是神设立的,所以都代表神的权柄。神自己设立了权柄制度,为着彰显祂自己,叫人遇见权柄就是遇见神自 己。有神的同在,人可以藉神的同在认识神;没有神的同在,人遇见权柄也可以认识神。在伊甸园里,神同在时人认识神,神不同在时,人记得神的命令(不可吃果 子),也可以认识神。人在世界上直接碰到神的时候不多(这与人在教会中活在灵里,时刻能直接碰到神不同),神的自己彰显最多的地方是在神的命令上。只有愚 昧的园户才须园主亲自来,其实前头打发的仆人和祂的儿子就是祂的代表。
有人被神设立是替神命令,替神作权柄。一切掌权的都是神所命定的,因此凡神所设立的权柄,人人都当顺服它。神今天是将权柄交给人。神将自己的权柄交给人之 后,在地上就有许多人是神设立的,来彰显祂的权柄。如果我们要学习顺服神,就得认识神的权柄在谁身上;如果我们只认识神的权柄在祂自己身上,我们就可能过 半以上干犯了神的权柄。今天我们究竟能在多少人身上看见神的权柄?我们不能在神直接的权柄和神代表的权柄直接有所选择;我们不只要顺服神直接的权柄,也要 顺服神代表的权柄,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。
三 基督徒对国家政权的实行
1 基督徒承认政治的权柄
基督徒在这地上只有一个目的,就是维持属灵的生活,并在这一时代维持神的恩典。主的命令给我们看见,在这地上,基督徒的反应应该是恩典,不是公义…但是另一方面,基督徒必须承认神所设立政治的权柄。基督徒不相信无政府主义。
在这地上,我们必须清楚我们该有的态度,我们相信政府,也帮助政府。基督徒是世上所不配有的人,是另外一帮人,愿意受亏,叫世人得福;但我们不是传受亏, 乃是传福音。有人自己乐意受亏,那是人自己的事。我们需要对初信的人说,主在天上这段期间,我们在这地上情愿自己吃亏。
2 尽力顺服地上的政权
基督徒……对于国家政权的态度,乃是尽力顺服……我们的路乃是:在上有权柄的,人人当顺服。这是我们的立场。我们自己不掌权,但喜欢别人掌权,也喜欢顺服掌权的……一切掌权的,不管他是高级的和低级的,由上至下,我们都得学习顺服,不能抵挡。
刑罚是由人来的,良心的感觉乃是由神来的。我们如果不顺服,良心马上不安,并要受刑罚。我们在纳粮的事上也当顺服;政府在物质上所规定的,我们就当遵守。 神在地上设立政府,特管世上的事,我们就该纳粮,以维持政府的开支……我们的态度……总括来说就是:『凡人所当得的,就给他;当得粮的,给他纳粮;当得税 的,给他上税;当惧怕的,惧怕他;当恭敬的,恭敬他。』这是主所给我们基本的命令,我们要竭力保守这个态度。
3 基督徒顺服地上掌权的限度
我们的顺服是有限度的。我们是否无论什么命令,都听从呢?政府的命令,我们不能都无限制地听从。所有比神低的人,我们都得有限度地顺从。只有神是我们无限 顺服的对象。如果政府的命令明显地与神的命令相反,就不能顺从…无论在何种景况中,我们都必须遵守神的命令。但以理的三个朋友,不拜偶像,虽然违犯了王的 命令,却是神所喜悦的。他们的生命即使受到死亡的威胁,也不听从拜偶像的命令。大利乌王不许百姓向他以外的神祷告,但以理知道这禁令,仍一日三次,面向耶 路撒冷祷告。后来就被扔在狮子洞里,但神封了狮子的口。基督徒在遇到与神的命令相悖的事时,只能牺牲,不能作别的。
在使徒行传五章二十九节,当犹太的长老和大祭司阻拦使徒,不准他们奉主的名教训人时,他们说,『顺从神,不顺从人,是应当的。』听从人不能过于听从神,这 话是指着犹太人的政府说的。在有的时候,我们只要听从神,不要听从人。罗马书十三章一节说,『在上有权柄的,人人当顺服他。』这里有两个词,一个是顺服, 一个是顺从(或听从)。这两个词,一个应翻作『服』,一个应翻作『顺』。一个是态度的问题,一个是行为的问题。罗马书所说的是态度的问题,彼得所说的是行 为的问题。听从人过于听从神,是不应当的。对于在地上的权柄,我们在态度上要绝对地顺服,在行为上要相对地听从。顺服是绝对的,听从是相对的。……对于政 权,我们基督徒在态度上总要顺服;但在与神的命令直接抵触时,就不能完全听从政权的命令。
4 基督徒不为着自己革命
基督徒在地上,也不为着自己革命。我们的听从是有限的,顺服是无限的。我们对神是无限地顺服,也无限地听从;对人是无限地顺服,但有限地听从。在信仰的事 上,我们不能因政府的压迫,因政府摸着我们的信仰,就反抗政府。我们虽然不能听从,但还得无限地顺服当地的政府,我们绝不能为着自己来革命。因我们基督徒 基本上是讲顺服的人,基督徒不作革命的人。除了关乎信仰的事外,在其余的事上,基督徒都得听从政府。今天基督徒的责任是传福音救罪人,以满足人属灵的要 求。至于世人,他们有他们身体、心理的要求,让他们去满足他们的要求。我们在地上只为属灵的事活着,我们不争、不闹。除了信仰之外,都应服在政权之下。
一个政权,即使再坏一百倍,也当为它祷告
李常受是倪柝声的同工,他跟随倪柝声,接续倪柝声从主所领受的职事,并将其发扬光大。在基督徒对于政权的认识、态度和实行上,他完全跟随倪柝声的教导。在 新约圣经恢复本罗马书十三章一节的注解里,他说,「神设立权柄管治人,是要维持人群中的和平和平安,好让祂有时间和机会,传扬福音,拯救罪人,建立教会, 以扩展祂的国。」在实行上,他带头为政权祷告,说,「一个政权,即使再坏一百倍,也当为它祷告。」
教会的信徒,持守神的话,持守耶稣的见证,并跟随主耶稣的榜样,跟随使徒的教训,跟随主借着祂的仆人倪柝声、李常受所赐给的亮光和启示,以基督为生命,以教会为生活,在各样的环境和境遇中活出所受的教训,并彰显基督的荣耀。
我们愿意清心地爱主,爱教会,单纯地向着基督而活。因着活出主复活的生命,而奉公守法,尊重政府和执政者,承认他们是神所设立的代表权柄。对政权,我们无限地顺服,有限地听从,不搞任何形式的对抗或造反。
教会的信徒,无论在哪个国家,作的都是同样的见证,即使是因着福音身陷囹圄、遭迫害,甚至把宝贵的生命都献给所爱的主,也没有违背从天上来的教导。众多的 信徒见证,为主遭受这样的苦难不仅是值得的,更是荣耀的。因为我们都曾经是远离神的罪人,却蒙了主极大的恩典。使我们能在地上,在短暂作客旅和寄居的生涯 中,得与主联合,并把主接受到我们的灵里,且有分于诸天之国的实际,能彰显基督。我们在这里一切的生活行动,都是为着惟一荣耀的盼望—主耶稣基督的再来。 「我们在诸天之上的父,愿你的名被尊为圣,愿你的国来临,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,如同行在天上。」「主耶稣啊,我愿你来,阿们。」
结语
根据圣经并我们一向所接受的教训,我们有下列对政权的态度与实行,这些态度和实行,是我们多年来所持守的:
1、我们相信政府和执政的、掌权的都是神所设立的。圣经明确地教导我们,没有权柄不是从神而来的,在上有权柄的,人人都当服从;凡抗拒掌权的,就是抗拒神的设立,抗拒的必自招处罚。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,乃是叫作恶的惧怕(罗十三1~2)。
2、我们相信神设立政权管理人是要维持人类的和平、社会的安定与人民生活的平安。我们在过正常的基督徒生活时,应该尊重国家的法律及所在地的政府,行事为人像神的儿女,在任何社会制度下作遵纪守法、维护和平的优良公民。
3、我们尊重国家领导人并为国家和政府领导人祷告、感谢神,使他们有智慧管理人民,使我们可以十分敬虔地过平静安宁的生活(提前二1~2,彼前二13~17)。
4、我们认为教会在地上不应该有份、参与或影响政治,而应在政府的法治法规之下作单纯的信仰团体。教会应该完全是出于神、为着神并属于神的。至于个别基督徒参与政治活动或政府工作,则是个人的问题,教会并不加予支持或反对。
5、我们认为不论教会或个人,即使遭受任何不公正的对待,在任何情况下,都不应该违反法律,不以任何形式对抗政府,不聚会示威,更不能造反;而应简单地顺服、接受,或在国家法律、政府法令所允许的范围内寻求申明和解决的途径。
圣经是我们独一无二的标准。在对待政权和权柄的问题上,主耶稣基督、使徒们、神的仆人们为我们立下了美好的根基和并作了荣耀的见证。我们跟随他们的脚踪 行,我们相信政府和执政的、掌权的都是神所设立的。圣经明确地教导我们,没有权柄不是从神而来的,在上有权柄的,人人都当服从;凡抗拒掌权的,就是抗拒神 的设立,抗拒的必自招处罚。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,乃是叫作恶的惧怕(罗十三1~2)。
我们相信神设立政权管理人是要维持人类的和平、社会的安定与人民生活的平安。我们在过正常的基督徒生活时,应该尊重国家的法律及所在地的政府,行事为人像 神的儿女,在任何社会制度下作遵纪守法、维护和平的优良公民。我们尊重国家领导人并为国家和政府领导人祷告、感谢神,使他们有智慧管理人民,使我们可以十 分敬虔地过平静安宁的生活(提前二1~2,彼前二13~17)。
我们认为教会在地上不应该有分、参与或影响政治,而应在政府的法治法规之下作单纯的信仰团体。个别信徒的参与和支持,是信徒个别的选择。教会应该完全是出 于神、为着神并属于神的。我们认为不论教会或个人,即使遭受任何不公正的对待,在任何情况下,都不应该违犯法律,不以任何形式对抗政府,不聚会示威,更不 能造反;而应简单地顺服、接受,或在国家法律、政府法令所允许的范围内寻求申明和解决的途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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